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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個稅的差旅費津貼可以有多高

2019-02-02

       據快幫云(shandongaosen.cn)了解,員工出差時,會花銷交通費、住宿費,這個屬于企業(yè)的差旅開支,應該直接憑發(fā)票報銷,開支于差旅費。餐飲開支呢,如果是招待業(yè)務對象,則是業(yè)務招待費;如果是自已吃,則應該自理。


  在以上據實報銷或自理之外,一般還會按日給予“差旅費津貼”,這補貼造表發(fā)放,不存在發(fā)票的問題,不計入個稅收入。


  是不是特別棒?但越是特別棒的東西,會計往往越拿不準,這個補貼應該造多高呢?一天是50元還是100元,或者200元?500行不行?誰說了算?稅務不認怎么辦?稅務的標準是多少?


  實際上,員工出差一天補貼多少,這首先是一個企業(yè)的經營行為。企業(yè)完全有理由、有權力結合經營的需要而定。除國企之外,這類津貼完全由公司決策層決定,并形成公司的制度。假設我們暫時不考慮納稅因素,會計就會發(fā)現,問題變得非常簡單了——公司制度是多少就是多少。


  那么,如果把納稅因素考慮在內,就會發(fā)現,這個津貼如果太高,就會招到稅務的質疑了。畢竟,既不需要發(fā)票,又不扣繳個稅,還能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怎么看都是稅務高度懷疑的一項開支。


  對此,有的稅務人員或稅務機關為企業(yè)的差旅費津貼定了標準,比如,每天不超過80元,或者比照行政事業(yè)單位差旅費標準執(zhí)行等等。


  稅務的制定標準,只是表象。稅務沒有權力干預企業(yè)的自主經營,也無權修改公司的章程和制度。稅務的權力在于,差旅費“標準”在涉稅時,如果不合理,稅務有調整的權力。這個是《征管法》35條賦予的實實在在的權力。


  明白了這一點,就知道,正常情況下,如果稅務質疑差旅費津貼的標準過高,實際上是行使了一個核定權。利用核定權,強行調整企業(yè)差旅費支出在企業(yè)所得稅前的列支。


  藍老師你把“正常情況下”加了著重,那么,是不是說“非正常情況下”有所不同呢?


  非正常情況下,稅務會懷疑,公司把工資、獎金,變相以“差旅費津貼”的名義發(fā)放,少計了個人所得稅所得額。但這一點并非來自于核定權。核定的前提必須是認可費用的真實性,如果稅務懷疑的是差旅費津貼本身的真實性,則就是懷疑企業(yè)在違法了,那么就不能再單純核定了,而應該取證,用證據來證明違法事實,從而進行行政處罰。以核代罰,從嚴重了說,有瀆職的風險。


  比如,公司每日出差補貼500元(這個太高了),稅務人員用證據證明,某員工實際出差3天,卻謊報成8天,這多報的2,500元,就是造假隱瞞的收入。或者,企業(yè)搞了套陰陽制度,對內50元,對稅務500元等等。此時個稅上的補稅、滯納金、罰款就都可以收了。前提是取證。


  如果不能證明造假,或者的確沒有造假,就僅僅是認定標準太高呢?


  比如,員工月薪才2,500元,出差一天就補貼500,再結合本地區(qū)、本行業(yè)、企業(yè)盈利水平,稅務把握標準等信息,稅務完全可能認為,這明顯是太高了,屬于少繳稅的安排。如果企業(yè)和員工拿不出合理的理由,或者拿出的理由不被采信,稅務就可以進行調整了。


  稅企之間,各有各的權力。企業(yè)有經營管理權,稅務有核定征稅權。


  稅務如何調整補稅呢?

  最簡單是調整企業(yè)所得稅,這個法律依據最牢靠。因為《企業(yè)所稅法》第8條規(guī)定: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這個差旅費不合理,就不能扣除。


  比如,稅務認為一天50元,這個標準就很正常了,為了保險起見,考慮企業(yè)提出的理由,寬限為一天100元,那么,超過部分,就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補25%的企業(yè)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定500元一天的補貼,是企業(yè)合法行使權力的結果,企業(yè)并沒有違法,只是企業(yè)的合理性不被稅務認可而已。所以,不違法就不存在罰款的問題。


  另一方面,企業(yè)按合法的、實際發(fā)生的差旅費補貼金額入賬、扣除,就沒有違反《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計算規(guī)則,沒有導致當初少繳稅。而現在稅務行使核定權后,核低了企業(yè)的支出,則納稅義務在稅務機關核定補稅時產生,及時交納,就沒有滯納金。


  那么個人所得稅呢?

  個稅想要補稅(注意,如前所述,稅務認可補貼的真實性),不是針對差旅費津貼,而是針對工資本身。所以,“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是指工資明顯偏低,以差旅費補貼高了來證明工資低了?理由不容易找充分。


  那么,如果本地稅務機關制定、并公布了一個成文的標準,比如:企業(yè)差旅費每天50元,企業(yè)還能不能制定并執(zhí)行500元的標準嗎?


  實際上,如前所述,從法律上看,稅務無權為企業(yè)差旅費津貼制定標準。從法律上的效力來說,稅務的一切標準,都是行使核定權時掌握的標準。要么按核定處理,補企業(yè)所得稅,要么證明企業(yè)弄虛作假。稅務的處理實際上是二選一。


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全面分析,大家可以結合現實中的事件整合看看,實務中大家的處理、理解、擔心、認識,是多么的復雜與混亂。所以,把握稅務規(guī)則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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