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服務】怎么申請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行政復議?
2018-04-21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申請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6)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采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三、 審理
1、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準備。(1)送達行政復議書副本,并限期提出書面答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nèi),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2)審閱復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審閱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nóng)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和證據(jù)、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3)調(diào)查取證,收集證據(jù)。(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參加復議活動。(5)確定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diào)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3、復議申請的撤回。在復議申請受理之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于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jīng)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四、決定
1、復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