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服務】專利權合同轉讓什么時候寫才能生效
2016-02-07
(1)對于“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tǒng)一。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并不發(fā)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并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專利法對此規(guī)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論采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fā)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
(2)由于登記和公告并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后于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xù)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fā)生專利權的轉移。針對這兩個問題,經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專利法規(guī)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