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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服務】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公布有何規(guī)定?

2018-03-07
按照專利法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所謂專利申請的公布,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請求書中記載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的摘要刊登在發(fā)明專利公報上,并將發(fā)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或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如果在專利申請被公布前的,那么申請人日后仍可以就相同主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如果專利申請或視為撤回是在專利申請公布后的,該技術則進入公知技術領域,此后任何人將不能就相同主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 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請求"臨時保護",即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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