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專利間接侵權中的共同加害侵權
1905-07-09
摘要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專利侵權案件在我國日益增多,專利侵權也呈現(xiàn)出多樣化的特點。針對專利侵權問題,業(yè)內進行過多方面探討,其中,專利間接侵權是探討的熱點問題之一。本文擬重點針對專利間接侵權中的共同加害侵權加以討論。
一、專利間接的基本概念
專利間接侵權,盡管并非是我國法律條款中的標準術語,但在我國的司法審批中已經進行過多次實踐。
作為專利侵權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本身并不直接構成專利侵權,即專利間接侵權所對應的行為并非按照專利侵權判斷中全面覆蓋原則1所要求的那樣,完整實施了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但卻以間接的方式參與或促使了專利侵權的發(fā)生,使得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人中從中獲利,導致專利權人利益受損。
由于利用現(xiàn)有的專利侵權判斷體系無法判定專利間接侵權成立,實踐中多采用《侵權責任法》中的共同侵權原理,來解決專利間接侵權的問題。
二、基于共同加害行為對專利間接侵權的判斷
侵權責任法中的共同侵權行為包括三種不同行為,分別是《侵權責任法》第8條所規(guī)定的共同加害行為、第10條所規(guī)定的共同危險行為、以及第9條所規(guī)定的教唆幫助行為?!肚謾嘭熑畏ā返?條所規(guī)定的共同加害行為中,數個加害人之間存在分工,并非每個加害人都是直接從事加害行為的人。專利間接侵權中同樣存在行為人和其他人的分工合作,以間接方式參與共同實施專利侵權的情況。專利間接侵權的此種情況與共同侵權中的共同加害行為相吻合,此種專利間接侵權或者也可以被稱為多人共同實施的專利共同加害侵權(后文稱專利共同加害侵權)。
在侵權責任法就共同加害行為的構成要件中,“意思聯(lián)絡”和“造成侵害”是兩個核心構成要件,下面針對如何在專利共同加害侵權中針對這兩個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加以分析。
(一)、有關“意思聯(lián)絡”在專利共同加害侵權中的判斷
侵權責任法中,考慮到針對共同加害行為,受害人難以證明每一個行為人與其所受損害的因果關系,特別設立“意思聯(lián)絡”為構成要件的共同加害行為制度,將那些具有共同故意的數個加害人實施的行為評價為一個侵權行為,使各個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加害行為中的意思聯(lián)絡也就是行為人之間就侵權的“共同故意”。一般來說,此種共同故意是通過行為人之間例如協(xié)商、交流等方式實現(xiàn)的。